第二十六条
有效属于维修资金支付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已垫资实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应当将垫资结算情况、工程造价评审报告、相关票据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表决通过并公示,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管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完成资料报送后,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拨付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