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为集中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