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定期计入维修资金分户账。

维修资金专户实际收到的全部增值收益每年分配到分户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