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