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当事人扰乱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侮辱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并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