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当事人扰乱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侮辱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并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