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法学会、红十字会、消协等组织可以在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根据行业、专业领域纠纷情况和特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志愿服务或者其他支持。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专家、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