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社会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