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纠纷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向社会开展风险提示、宣传和教育,预防和避免纠纷激化升级,并对调处完毕的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