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向社会开展风险提示、宣传和教育,预防和避免纠纷激化升级,并对调处完毕的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