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四)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