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等配套设施。节水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