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取用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