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视察调研等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