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授权对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土地管理情况进行土地督察。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土地督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督察部门发现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等情形的,可以出具督察意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