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地资源管理的协同,按照一体化、高质量的要求,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产业布局等方面,推进空间规划相互衔接和国土空间协同治理,探索建立跨区域统筹用地指标的土地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