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推进土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可以进行建设用地规模审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已经完成建设用地规模审查的,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可以不再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