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度。

土地供应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调查,并将评估和调查结果提供给规划资源部门。

土地供应时,规划资源部门将评估和调查结果一并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和调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