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