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