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厕纸、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烟蒂和清扫渣土等。

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进行更具体的分类。

农村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