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经过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