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

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消费者要求换货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换货或者退货。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