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