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邮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