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