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