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化粪池和储粪井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化粪池和储粪井及时清理,防止粪便污水外溢。出现粪便污水外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违反前款规定,出现粪便污水外溢不及时处理,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