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