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环卫保洁导则,明确城镇环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环卫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规定的作业时间、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保洁智慧管控平台,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对环卫保洁车辆和人员实行作业监控。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