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以及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