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出台前审核,实施后全面评估政策效果;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政策开展审查,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