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