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二)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三)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四)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市场主体采用前款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强制约谈市场主体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