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开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