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政务服务事项联动办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公用企事业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