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听取、收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及时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