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报警、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