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