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