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尚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新业态,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机构设置情况,明确具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监管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老旧建筑、经营性自建房、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供电企业、供气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气、燃气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燃气管道进行检测,及时督促整改电气、燃气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