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职业保障水平,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高风险、高强度职业相适应。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支持建立消防救援职业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捐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