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并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