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并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