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消防工作实际需求加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航空、水域、轨道交通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形成陆地、空中、水上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多种形式应急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构建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