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公务的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巡查、安保等作业管理的车辆除外:

(一)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依法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依法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