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具备传统建筑营造等技艺的工匠,建立传统工匠名录,鼓励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传统工匠和基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