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构件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