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