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