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以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