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新增设的保护对象按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