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展示体系,利用传统节庆、纪念活动、传统市集等文化宣传载体,开展主题展示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历史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意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特色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播,支持相关单位、市场主体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特色传统剧目、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促进历史文化传播。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褒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