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普查、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风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